每年双十一期间,似乎都会出现快递失火等不好的消息,或真或假,但快递仓库或运输途中发生意外导致货物损坏的事情的确时有发生。遇到这种情况,到底是买家自认倒霉,还是卖家承担损失,亦或是承运单位来进行赔偿呢?根据我国法律对“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况除外。
什么叫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呢?首先,法律上不能履行,就是指履行约定将会违反法律的规定,双方的约定与所适用的法律条例相冲突了。而所谓的事实上不能履行约定,则是指履行约定在事实上由于种种原因已经是不可能做到,或者已经没有意义去做的事情了;比如说,在货物运输合同中,当运输的货物出现损毁、灭失的情形时,运货方再怎么要求承运方履行运输的义务都已经没有意义了。
那么,物品在运输中损坏,该由谁来承担损失呢?大家首先就要清楚各自涉及的合同,权利及义务范围。买家虽然作为收货人,但交易(合同)仅存在于买家与卖家之间,相互间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买家支付商品金额,卖家交付货品,买家只用关心自己有没有如约收到货物,若没有,可以要求卖家履行买卖合同的义务。
而运输合同则是存在于商家与货运公司之间,双方的权利及义务为:商家交付货物及运输金额,而运输公司则负责将物品运输到指定地点。也就是说,很显然的,商家对买家负责,而运输公司则是对商家负责;因而当商品在运输过程中被损坏,在法律上或在事实上已经无法履行义务时,商家有权要求承运人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简单的说,就是商品在运输中出了问题没有如约送到消费者手里,那么这个损失是应该由承运方来负责的。
至于在运输中,承运方承担的责任的的大小(义务范围)则是不统一的,比如说,在一般情况下,承运方依照合同规定只需要将货物运输到指定地点就行了;但经常有一些易碎物品等可能会在运输过程中被损坏,这个损失该由谁来赔偿呢?这就要看商家与承运方之间的合约内容了,若双方约定了商品的质量(比如说进行了质保),那么如果有损坏则承运方应该赔偿。
简单地说,商品只要还没到消费者手里,那么消费者是不承担任何损失的,一般来说遇到物品被烧毁等无法运输的情况,是由承运方来承担损失。至于赔偿多少,也是按照合同约定来,但运输物品有价格高的价格低的,一般情况下赔偿标准都是一致的;若是贵重物品进行了价格保护的,则是按照新的合同内容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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