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挂靠机动车侵权责任】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 【连带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什么是车辆挂靠经营?
——所谓挂靠(名义出借行为),按照最高院观点一般是指没有运输经营权的个人或单位为了运输经营,将机动车挂靠于具有运输经营权的公司,从而以该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运输经营。实际车主以被挂靠的有经营权的公司的名义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车主是挂靠人,该公司为被挂靠人。《民法典》未区分有偿挂靠和无偿挂靠,一视同仁的适用本条规定的责任方式。
因车辆挂靠运营发生交通事故所产生的连带责任能否由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协议排除?
——不可以,从合同相对性的角度来看,《民法典》所规定的连带责任是侵权人相对于交通事故的被侵权人,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的约定只对协议双方即侵权人阵营内部有约束力,对被侵权人没有约束力,被侵权人可以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及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向部分或全部连带责任人主张侵权责任。最高院版民法典理解与适用也是此种观点,认为挂靠协议之间关于对外承担责任的约定应无效。
挂靠人或被挂靠人能否与被侵权人约定不向其中一个连带责任人主张连带责任
——可以,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选择向全部或部分的连带责任人主张侵权责任,挂靠人或被挂靠人本身在对外关系上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内部责任如何分担和追偿与对外连带责任无关),故这种约定是被侵权人行使法定的选择权,不损害他人利益,也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是有效的。
规定连带责任的理论依据是什么。
——按照《民法典》第178条第三款的规定,连带责任需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关于挂靠运营机动车挂靠人和被挂靠人的连带责任就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一种连带责任具体情形。
在《民法典》颁行之前,《侵权责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并未对挂靠运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规定法定连带责任,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连带责任,最高院虽无立法权,但其可以就法律统一适用进行司法解释,那么最高院将挂靠运营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解释为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和理论基础是什么?有三种解释方式:一是《侵权责任法》共同侵权行为,认为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对危险扩大、放任风险发生方面……“二者之间互相明知,共同实施非法行为,两者的过错相互结合造成事故发生,符合共同侵权的要件”。二是雇主替代责任及公平原则考虑,认为从外观上看被侵权人会认为挂靠人是被挂靠人的工作人员,应由被挂靠人承担侵权责任,但实际上挂靠人以他人名义从事运营活动,并不是他人的工作人员,其作为车辆风险控制和利益享有的主体,也应当对外承担侵权责任(二人都对外承担完全的责任,类似于民法典1171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规定的责任形态)。三是社会利益衡量,认为车辆挂靠运营行为不利于公共安全,已被行政管制,私法也应通过利益衡量加重不法主体的责任来保障公法目的的实现。
《民法典》中规定了以下几种连带责任:
1.营利法人的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83条。
2.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164条。
3.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167条。
4.当事人明确约定的连带责任保证。686、688条。
5.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786条。
6.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791条。
7. 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8. 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932条。
9.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973条。
10.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1168共同侵权。
11.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1169条。
12.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1170条。
13.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1171条。
14.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权利人的被侵权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1195条。
15.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1197条。
16.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1211条。
17. 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1214条。
18. 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1215条。
19.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1241条。
20. 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1242条。
21.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1252条。
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最高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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