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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件中对“赔礼道歉”诉请的处理

信息来源:扬中法院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2-03-08 14:42:10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王某因持续腹部疼痛前往本市某医院进行检查。应医院医生的要求,王某在某医院进行了无痛肠镜检查,但是检查过程中,因医生操作不当,造成王某肠穿孔。2019年10月,王某向扬中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某医院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同时要求某医院医生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庭审中,被告某医院同意按照医疗损害鉴定结论和相关法律规定赔偿王某诉请的各项损失,但是拒绝赔礼道歉。那么王某在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中提出“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该如何处理呢?

法院审理

扬中法院认为: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虽然均为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但对医疗损害责任中医疗机构的担责方式,仅在侵犯患者隐私权时为“承担侵权责任”,而其他侵权情形的担责方式均为“承担侵权责任”,并无赔礼道歉的相关规定,且本案中王某所受精神损害已通过要求侵权人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一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予以救济, 王某再行要求某医院相关医生赔礼道歉,于法无据。据此,扬中法院并未支持王某要求某医院医生赔礼道歉的诉请请求。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侵权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据此,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均是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之一,根据不同的情况应当适用不同的侵权责任方式。在有财产损害或精神损害的时候可以适用赔偿损失的责任方式,以填补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或者安抚受害人的心灵。如果加害人的行为侵害公民或法人的人格权,给受害人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赔礼道歉。一般而言,赔礼道歉这种方式适用于侵害公民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方面的人格权及法人名誉、名称权的侵权行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中,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通过条文对比可知,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的担责方式,属于侵权责任的所列担责方式项下的子目。鉴于医疗损害责任中规定,医疗机构的担责方式,仅侵犯患者隐私权的为承担侵权责任,而其他侵权情形的担责方式均为承担赔偿责任,并无相同子目中的赔礼道歉。因此,本院作出如上判决。

原标题:《医疗纠纷案件中对“赔礼道歉”诉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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