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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损害纠纷案件

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商号及参与新成立公司经营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在先登记的企业商号经长期使用,在市场上获得了一定知名度,相关公众能够将该商号与其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对应关系,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企业名称。在后注册登记的企业不得擅自使用与先前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商号或名称,否则会导致相关公众对相关市场主体和产品主体产生混淆,侵害在先企业的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他人在明知在先商号知名度的情况下,仍参与新成立公司经营,构成共同侵权。...

企业名称和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名称有出入,执行对象错误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条规定,“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知名润滑油品牌实施多项不正当竞争行为,侵权人被判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340余万

假冒或仿冒他人知名品牌的行为可能会在短期内带来巨额利益,但实则不仅不利于企业自有品牌的创建和长远发展,更将背负沉重的赔偿责任甚至可能被刑事处罚。一方面,经营者应注重创新,积极打造自身品牌。在选择、确定和使用企业名称、商品包装、装潢、域名等商业标识时对他人使用在先且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进行合理避让。另一方面,经营者在商业宣传中应做到如实宣传,不得在经营中进行虚假或片面、有歧义等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首例社会组织“名称权”与企业“商号权”纠纷——究竟孰是孰非?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相关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社会组织作为民法总则中规定的非营利法人,虽然登记注册机关为民政部门,但作为独立法人单位,也是市场主体的一部分,具有一般权利人的属性,包括享有名称权和知识产权等的权利。...

影视剧演员对于剧照是否享有肖像权?

目前我国对于影视剧演员对于剧照是否享有肖像权的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肖像权保护中的利益平衡

肖像权利益平衡是实务中的疑难问题,表现为集体肖像权中的利益平衡、肖像权人与著作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和肖像合理使用中公众与肖像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肖像权利益平衡应诉诸利益衡量的方法予以解决。应在保证个体肖像利益实现的同时,平衡集体中之个体间利益以实现集体肖像利益最大化。对于创作作品肖像权,应区别委托作品和非委托作品,实现同一作品中著作权与肖像权之间的利益平衡,并以此使肖像作品社会价值最大化。肖像权人权利行使应止于合理界限,参照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肖像权亦应允许他人合理使用。...

“以营利为目的”与肖像权侵权责任认定 ——以案例为基础的实证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第 100 条规定: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在肖像权侵权案件中,困扰双方及法官的问题不是过错、损害和因果关系问题,而是侵害肖像权的加害行为如何认定的问题。 [1]根据对《民法通则》第 100 条进行文义解释,在认定肖像权侵权责任的加害行为之违法性判断上,有一个特殊的标准--加害人须以营利为目的。这一构成要件在《民法通则》颁布之初得到了大多数学者的支持, [2]虽然在最新的学术...

姚明的肖像权究竟属于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肖像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热点关注:刘翔肖像权案二审仍争“合理使用”

刘翔肖像权案已经于2005年5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原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精品报社获得刘翔在奥运赛场形象的图片来源合法、使用其肖像属合理使用,以及并非用于广告为由,驳回了诉讼请求。...

赵本山状告天涯社区和谷歌侵犯肖像权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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