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办理该案由案件应当从哪几个方面着手,有什么办案思路,会出现怎样的法律问题。本文将从司法实践着手,分析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的办案思路及相关法律问题。
一、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原告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中的原告指的是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即受到侵害的自然人。如下分析:
自然人:该事件中的自然人有可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以其自身和法定代理人作为该案的原告主体。
限制行为能力人指的是八周岁以上但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详见《民法典》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详见《民法典》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二、教育机构责任纠纷——被告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中的被告指的是该案中的侵权人。即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存在第三人侵权行为情形时,也需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
三、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关系
1、教育机构责任的概念
教育机构责任是指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使在其中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案由: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3、请求权基础: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详见《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详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详见《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详见《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4、管辖法院: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详见《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律师及当事人一般可以简化记忆,即向幼儿园、学校或者教育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四、教育机构责任纠纷——证据收集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一是考虑情形不同,所适用的归责原则不同,原告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教育机构的责任是过错推定归责原则,即事件发生在教育机构内,推定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能够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教育机构的责任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原告需证明教育机构存在过错,教育机构才承担侵权责任;二是原告诉请之项目、数额、是否合法、合理、属实是否应予支持;三是被告们之间的责任划分比例即赔偿责任划分问题。
我们着重看下被侵权人在该类型案件中有什么证据可以举证:
1、事件发生时被侵权人可选择报警处理,公安机关一般会以民事案件不予受理,但会报警求助情况登记表等公安机关对该案件过程的一个了解证据;(该份证据很重要,复印件不影响法官对案件的了解,另因为起诉案件要有具体的被告,通过民警介入能更好的清晰各个主体之间的身份)
2、侵权人与被侵权方对事件协商调解的聊天记录等证据;
3、能反映案件过程的监控录像等电子数据;(这点需注意某些教育机构的监控属于关键时刻就没有的)
4、就诊病历、医院的诊断证明以及看病花费的各类票据、出院医嘱等;
5、部分案件构成伤残等级由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五、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由下发生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1、案件中存在第三人侵权的,考虑到第三人的赔偿支付能力,是否可直接起诉教育机构,由教育机构全部赔偿后向第三人追偿?
分析如下:不可以。该类型案件首先应考虑是否存在第三人介入的情形即存在第三人侵权。在第三人侵权案件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教育机构赔偿的情形是,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为前提,且只需赔偿相应的补充责任,换而言之,在该类型案件中,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第三人需赔偿主要责任。即使家长们认为学校存在管理漏洞,让第三人进入学校造成侵害事件也属于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正常向法庭陈述即可,还是应当将第三人与教育机构作为共同被告起诉,由法院根据案情划分二者的赔偿比例。
教育机构在承担补充责任赔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即该案件的赔偿责任基本是由第三人承担的,不能只起诉教育机构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再向第三人追偿,这是两个概念。
2、大学生、研究生、博士生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能否适用该案由?如不能,应当适用什么案由,请求权基础是什么?
分析如下:((1)不能适用该案由。该案由为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由,虽然听起来教育机构包含大学生、研究生、博士生等完全民事行为人学习的高等教育机构——大学。但根据法律规定,该案由适用的请求权基础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习、生活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所以大学生、研究生、博士生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适用该案由。
(2)需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如律师及当事人不能准确分析,可适用侵权责任纠纷案由。大学生、研究生、博士生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应需考虑具体案情,因为《民法典》对于大学生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学习、生活的并无具体条文规定,并非法律不完善,而是大学的教育环境相对宽松,进出学校相对自由,且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更好的照顾自己,即使在校内发生一些无法预见的事件,也可根据具体案情消化到对应案件案由中。律师及当事人不能及时根据案情确定具体案由时,不妨退一步,适用上一级案由——侵权责任纠纷案由来定为本案案由。
(3)请求权基础:请求权基础律师及当事人根据案情确定,如不能根据案情确定案由,选用侵权责任纠纷案由定为本案案由时。请求权基础为: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详见《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
六、总结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是指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使在其中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在侵权责任法上针对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受害人的情形,属于特殊主体责任。如果因在教育机构学习和生活而受到伤害的受害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不属于特殊主体责任,因此不能适用本案由,只能作为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来确定案由,律师及当事人在该点上应当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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