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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之解读

信息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2-02-19 09:43:04  

近年来医患纠纷频发,如何更好地解决医患之间的矛盾,在保护医生合法权益的同时,更好地维护患者权益,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已经颁布、将于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对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损害责任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了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其中对医疗机构告知义务、医疗机构过错推定的情形及对患者隐私权保护的修改成为亮点,不仅平衡了医患双方的权益,而且最终更好地保护了患方的合法权益,对医疗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重点分析并阐释《民法典》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

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来源并满足于患者的基本权利即知情同意权。自《纽伦堡法典》首先提出了“知情同意”的理念后,随着社会文化的进步,人们对自身权利的认识逐步提高,维权意识越来越强,知情同意权也从最初的人体实验,逐步扩大到医疗活动中。世界各国亦相继出台法律法规对患者权益进行保障,我国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等多项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医方在医疗活动中应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履行告知义务,然而知情同意在实际应用中存在着很多的问题,由于沟通不良引的医疗纠纷也频繁发生,知情同意权的正确履行已成为影响医患关系的重要因素,急需在医疗服务中加以改进。本次民法典修订过程中,进一步明确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保障了患方的知情同意权。

◆ 患者知情同意权

患者知情同意权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具备意思表示能力的患者,在非强制状态下充分接受和理解各种与其所患疾病相关的全部真实诊疗信息,在此基础上对医务人员制定的诊疗计划结合自己的实际,自愿做出选择的权利,包括知情权和同意权。知情是同意的前提,而同意是知情的结果。患者的知情同意只有在医方充分告知的前提下才能实现,医方也只有在得到患方明确的同意和承诺之后,才能最终确定和实施治疗方案。因此,医生履行告知和说明的义务是患者知情同意权得以实现的最重要条件。

◆ 医疗机构知情告知的内容

1)医方信息:包括医院名称、等级,医务人员的姓名、职称等;

2)疾病信息:包括疾病名称、诊断依据、严重程度及病程发展等;

3)治疗方案:包括可供选择的医疗方案、拟采取的治疗方案、采取该方案相应的医疗风险、医疗费用及医疗结果、不采取该方案的风险及后果等。

◆ 患者知情同意的表现形式:口头、书面、录音、录像、微信、短信、电子邮件等。

法条引入

《民法典》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患者“明确”同意。

01逐句解读

解读一:“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此处从总体上,阐明院方必须向患者履行的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的告知义务,但另一方面,并没有强调所有的告知都必须是明确的具体的或者书面的,医患之间的一般口头沟通交流即可以履行本句项下的告知内容。如患者的诊断、一般药物治疗、常规临床检验、护理措施和内容、会诊等只需口头告知,无需明确的或者书面的知情同意。但在病历中如医嘱、病程记录、护理记录、会诊记录单、体温单等应能体现并记录在卷。

解读二:“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

其次,“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

本句明确了三类情形(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下,院方应履行的特别的告知说明义务,但目前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对“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并未进一步界定,可能造成不同医院或不同医务人员之间的理解差异及医患双方之间的理解和认识的迥异。

一般来讲,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1)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①构成对人体侵袭性伤害的检查和治疗;②需要患者承担一定痛苦的检查和治疗;③检查和治疗过程中所使用药物具有明确的严重毒副作用;④检查和治疗过程中需要约束患者的自由或行动;⑤检查和治疗过程中会对疾病诱发危险的;(2)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3)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4)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但具体到临床实践中,哪些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仍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以免医患双方产生歧义。当然,对医疗机构而言,可以在内部制定《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名录》,以供本医疗机构遵照实施,也使临床医务人员有规可依,便于执行,同时在发生医疗纠纷后,也是衡量本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有无尽到特别告知说明义务的标尺。

解读三:“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

在三类(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情形下,医务人员不仅要履行告知说明义务,还需要做到“及时性”,只有做到及时性才能充分满足患者对治疗的选择权。即在该三类情形执行前就应当履行相应的告知说明义务,而不能是事后补救的告知说明。当然如事后补救的告知说明被患方追认并明确同意的不在此列。

解读四:“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

“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要求医务人员不能照本宣科、例行公事、不关心患者是否真的了解、不关心患者的经济承受力、不能故意误导患者等,要求医务人员必须将专业的、深奥的医学知识编辑、加工为通俗的、浅显的语言,向患者及其家属解释与说明手术(成功率、目的、方法、预期效果、手术过程中可能要承受的不适和麻烦以及手术不成功可能想象到的后果、潜在危险、可替代医疗方案及优缺点)、特殊检查(仪器、方法、危险、目的、潜在危险、可替代检查及优缺点)、特殊治疗(方案、目的、药品名称、副作用、潜在危险、可替代治疗及优缺点)等。

解读五:“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患者“明确”同意。“

本条摒弃了之前的“书面形式”,改为“明确同意”,相应院方拟采用的告知形式不再拘泥于之前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即除书面形式的同意外,录音录像同意、微信短信同意、电子邮件同意等将成为医方履行知情告知义务方式。

当然如何体现“明确同意”即成为所有告知方式的重中之重,不同的告知方式明确同意的表现形式不一。采用书面形式,患方在接收信息后,经过加工、理解及吸收,做出是否理解并同意的决定,及时反馈给医生,并在书面知情同意告知书中清楚表达记录对院方的告知内容做到了充分理解并同意的意思表示;采用录音录像、微信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则对明确告知的意思表示要求更高,对院方的风险也更大,需要做的工作也更多,首先需明确谈话的对象的合法性、身份信息的展示、需将拟告知的内容宣读或者发送,需听到或收到患方对告知内容充分理解并同意的意思表示等。对比来看,书面形式应该仍是未来院方告知的主要形式。

知情同意权是患者的基本权利,良好的医患沟通和交流是保证医患双方履行自己义务、实现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基础条件之一,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前提,只有通过医患双方充分的互动沟通,才能实现医疗信息的共享,医患双方对诊疗意见方能得到有效地交流,患者知情同意权才能得到真正地落实,医患之间才能进一步产生相互信任、相互理解,共同营造和谐健康的关系和良好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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