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长假,很多人选择在这个舒服宜人的季节去游览祖国的大好河山。在很多风景秀丽的景区,因为部分景区对一些景点尚未开发不具备游客观赏的条件所以禁止游客前往,但总是有很多游客耐不住心中对未开放景区景色的好奇和向往,擅自前往导致遭遇种种危险。
那么,游客擅自进入景区未开放区域遇险,责任谁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1243条规定: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理解与适用//
一般来说,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都同社会大众的互动场所相隔绝,如果在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且尽到警示义务的情况下,受害人未经许可进入该高度危险区域这一行为本身就说明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例如在景区看到警示标识提醒未开放景区内有野生动物危险,禁止进入,但游客轻信自己能够避免。
上述情况下,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的管理人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法官提示:
秀丽的景色值得大家共赏,但是游客到景区后一定要在开放区域按照景区的要求观赏景色。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的不断改善,景区的野生动物也逐渐增多。很多景区的未开放地区因未开发修缮不适宜游客前往观赏,如果景区已经在未开放区域进行和合理的阻隔并对游客进行了充分的提醒,游客仍然私自进入这种高度危险的未开放区域,一旦遇险,景区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因此,在游览过程中游客要注意景区提示,做到安全出游、文明出游。
来源 | 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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