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讲清楚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问题,现举例说明:
在一个播种花生的季节里,有一个农业承包合作社,让合作社的工人将花生种子拌上剧毒农药(为了防止害虫啃食,破坏出苗率)种到地里。种完地后多余的带有剧毒的种子自己感觉拿回去也没有什么用,就放在了村口的公园的石头桌附近。后来,在此做迷藏的小孩子看到后就给吃了,不幸身亡。 尽管农业承包合作社已经明确规定了种完地后要全部将未种完的种子回收回来。农业合作社和丢毒种子的工人仍应承担全部的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适用:
1.本条规定的“高度危险物”是指《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的危险物品。
2.对于所有人有无过错的认定,不适用过错责任的举证责任规则,而应适用无过错责任的规则,即被侵权人无须就所有人的过错程度承担举证责任,而应由所有人就其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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