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现在很多家庭都有饲养宠物狗的习惯。但因种种原因,饲养的宠物狗被遗弃,或因管理不善逃逸的情形时有发生,导致社会上出现大量流浪狗,由此而引发的流浪狗伤人事件屡见不鲜。在这种情况下,由谁来对受害者担负赔偿责任呢?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的一天,李大爷在自家小区里散步时,突然从旁边蹿出来一只小黄狗咬伤其左腿,李大爷立即前往医院注射狂犬疫苗,共花去狂犬疫苗费等各项费用3600元。事后,李大爷经多方打探,得知咬伤自己的小黄狗是附近另一小区的王某所有。于是,李大爷找到王某协商赔偿事宜,不料遭到王某的拒绝。王某称,自己确实饲养过该狗几个月,但因去年底咬伤自己家人后就将其遗弃,该狗目前已成为野狗,其不再是饲养人或管理人,对该狗也没了饲养或管理的义务,所以不应该承担李大爷的伤害损失。无奈之下,李大爷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王某赔偿李大爷狂犬疫苗费等各项费用3600元。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检察官说法
《民法典》该条款将遗弃、逃逸的动物致害责任划分为遗弃、逃逸两种类型,即无论是饲养人或管理人在主观上自愿放弃对动物的占有,还是被动丧失对动物的占有,只要客观上造成动物离开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后果,都应由原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而言,遗弃的动物是指动物原主人主动放弃所有权的动物。尽管原主人放弃了对该动物事实上的管理和权利,但鉴于动物自身的危险性,并基于原主人对社会公共安全的注意义务等因素的考虑,仍应就其对动物管理不当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逃逸的动物是指在原主人并无遗弃的本意,却意外失去控制的动物。逃逸动物的所有权仍属原主人,在此类动物对他人造成侵权时,理应由原主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若遗弃、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原所有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遗弃、逃逸的动物已被他人事实上占有管理的,则应当由实际占有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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