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1日,具有B2机动车驾驶证的黄先生经朋友介绍,被张先生聘用为货车驾驶员,双方口头约定黄先生负责驾驶货车和运输、装卸货物的工作,并约定工资事宜。实际上,雇主张先生安排黄先生日常驾驶的车辆虽然归张先生所有,但挂靠在具有从事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资质的某运输公司名下,车辆上的车灯具有某公司的统一标识,并以挂靠单位某运输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公司享受一定挂靠费用,也经常给张先生介绍有关业务。2021年3月12日晚,黄先生听从雇主安排前往某工地装卸货物时,不慎从车上摔下,导致严重伤害。那么运输公司需要承担责任么?
律师解析
本案中,驾驶员黄先生与雇主张先生之间为劳务关系,张先生与某运输公司之间为挂靠关系。黄先生与张先生、某运输公司之间均不存在劳动合同。但黄先生系车辆所有人张先生聘用,张先生以某运输公司的名义对外运营,车辆所有人在车辆运营中使用的人员,应视为运输公司车队的人员,黄先生间接从事某运输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黄先生与某运输公司之间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项之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挂靠经营关系推定出拟制的劳动关系。
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所以本案中黄先生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项之规定,黄先生可以要求运输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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