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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信息来源:南乐县法院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2-03-08 09:39:52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3日,原告甲驾驶小型轿车由北向南向东转弯时,遇被告乙驾驶重型自卸货车由南向北行驶相撞,造成原告甲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乙负事故全部责任,甲无责任。该车实际车主是乙,登记挂靠在丙运输公司运营,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乙、丙运输公司、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相关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甲、乙分别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甲受伤、车辆受损,乙负事故全部责任,甲无责任。保险公司对乙驾驶车辆承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保险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甲的相应合理损失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双方事故责任,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予以全部赔偿。其余部分,由乙承担赔偿责任,丙挂靠公司对乙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该规定借鉴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说法

针对责任承担,我国采取统一规则,即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挂靠一方和被挂靠一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即便是无偿挂靠,被挂靠一方既不享有收益,又不进行支配,但明知挂靠方不具有运营资质仍允许其挂靠在自己名下,主观上存在过错,故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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