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构筑物等倒塌、塌陷损害责任,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发生倒塌、塌陷,致使他人人身、财产权益遭受损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责任人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相比,《民法典》对此类侵权责任如何归责进行了重大修改:
《侵权责任法》第86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52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民法典》将建筑物等倒塌、塌陷责任的归责原则由《侵权责任法》的无过错原则改为过错推定原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可以通过举证建筑物等设施不存在质量缺陷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能完成这一举证责任,则认定其有过错;如果其能够成功证明,则认定其没有过错,从而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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