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49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不是因为动物园的安全保障机制自身存在漏洞,而是因为饲养员自己没有遵守他明知的操作守则,这就类似于一种不可抗力导致的伤害,动物园不承担侵权责任。...
动物园的动物致损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烈性犬是禁止饲养的,造成损害就是全责。同时家养、弃养的动物具有广泛性、普遍性和大量性,国民接触和遭到损害的可能性要远远大于动物园里的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理应承担更大的责任。...
民法典第1248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在民事或国家赔偿方面,政府善后搜寻的经济损失、与动物园存在合同关系的民事主体的经济损失,及社会中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等,动物园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随着宠物饲养数量的不断增加,动物伤人已经成了我国的一个严重社会问题。但是,在我国既有法律体系之中,这一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在域外国家与地区之中,以刑法手段对危险动物的饲养与管理行为进行规制的情况比较常见。考虑到我国城市化的发展与人口居住密集化程度的提高,为了更好地解决民众精神生活不断提高的需求与社会公共空间配置不足之间的冲突,我国也有必要通过刑法立法对饲养或者管理危险动物的行为进行规制,增设过失型微罪:危险动物管理不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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