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是指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就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产生的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是指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时,由于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受到损害时,与医疗机构就侵权赔偿产生的纠纷。...
医疗美容服务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构成欺诈,一样三倍赔偿!...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其构成要件属于侵权案件框架下的要件;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的案由,属于合同纠纷框架下的案由,这是两者的主要区别。...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作为侵权责任纠纷的重要类别,一直以来都是实务中的热点问题。目前医患矛盾相当程度上存在的社会背景,也突显了合理、妥善解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实务中,举证责任的问题又是重中之重,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对举证责任问题也做了多次的规定。...
民法典重点法条类案裁判规则系列78:关于医疗产品与输入不合格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相关裁判...
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表示,生产者明知医疗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或者销售者明知医疗产品存在缺陷仍然销售的,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患者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赔偿损失及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医疗美容行为引发的纠纷应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范围,应当适用医疗损害责任。...
对于生产销售缺陷药品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即《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适用惩罚性赔偿需具备如下条件:1、惩罚性赔偿仅适用于产品责任案件,而非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2、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以造成受害人死亡、健康严重损害为前提。3、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以侵权人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为前提。...
在医疗纠纷中,病历资料是证明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的关键性证据和出具鉴定意见的主要依据,在医疗纠纷中被院方隐匿或拒绝提供甚至伪造篡改的情况时有发生,《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也针对这一情形对院方适用更为严格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为了预防和解决医疗纠纷,该领域行政法层面法规经历了迭代:从最初1987年6月29日生效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到2002年9月1日生效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后在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取代了其中对于医疗事故赔偿的内容。 直到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国令第701号),得以确立了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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